投资人员如何申请中国永久居留?
文章来源: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s://gaj.sh.gov.cn/crj/
一、投资人员申请中国永久居留办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1、在中国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2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2、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10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3、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4、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实际交付的注册资金合计在50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内不得低于该标准)的投资者;
5、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上海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达到50万美元)的投资者。
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投资人员申请中国永久居留办事手续:
- 投资人员(主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并刻录光盘提交电子版(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符合条件5的申请人需提交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内资企业免交)原件及近3年相关年检证明,并提交2份复印件。
(5)公司金额达标后的验资报告原件及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并提交2份复印件。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投资的,另需提交相关投资及控股证明,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并刻录光盘提交电子版(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4)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寸近期证件照2张并刻录光盘提交电子版(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 投资人员申请中国永居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5)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不可为本人声明)。
(6)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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